RESPECT FACTS AND PROVIDE LEGAL SERVICES FOR YOU
北京专门处理执行异议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执行异议之诉

浅谈案外人对执行分配方案的异议及救济途径

2022年7月25日  北京专门处理执行异议律师   http://www.bjzdzxajls.com/

浅谈案外人对执行分配方案的异议及救济途径

北京专门处理执行异议案件蒋亚平律师(13910710282),执业期间处理了大量的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近年来执行异议案件急剧上升,法院审理的此类案件数量、范围、种类及复杂程度不断扩张和增长。执行异议案件难点在于案外人和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现象严重,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案外人利用执行法律法规欠缺和内心诚信缺失等转移财产、制造虚假债务或恶意提出执行异议来拖延执行、干扰执行、规避执行现象时有发生。地方保护和干预,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法律对执行行为规定不明确,执行异议听证程序不完善等。执行异议案件在实践中仍然面临许多困惑和问题。

执行异议之诉作为案外人救济的一种途径,既要就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某种实体权利作出审查,又要对该实体权利能否阻却执行进行判断,具有确认当事人之间就执行标的物的实体法律关系和停止执行的双重作用。从执行异议之诉的性质分析,执行异议之诉是一种特殊类案件型的诉讼,不是单纯的形成之诉、给付之诉、确认之诉,而是一种复合性的新类型诉讼。

蒋亚平律师长期专注于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纠纷代理,致力于最高法院、高级法院的一审、二审、执行中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案件,进行有效的专业代理。不论过往,还是未来,律师面对的,表面看是一个个现实的案件,实际是一项项抽象的权利。没有任何一种职业能够如此近距离审视权利、维护权利、争夺权利。人民应当为法律而战斗,就象为城垣而战斗一样。”“人的幸福在于为正义而斗争。法律和正义都与权利密切相关,为了争取权利,就需要斗争。一个审判,就是一场严酷的战斗和考验。

  随着依法治国工作的深入开展,人们都逐渐拥有了法律维权意识,在法院做出判决时不再因为畏惧而纯粹的无条件遵守,一些案外人、利害关系人等就会对法院所做出的判决或执行存在异议,这时就会寻找恰当途径进行申诉等行为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而我国对于案外人权益救济的制度探索起步较晚,但已通过立法设立了相关的制度来保护执行中案外人的权益。我国民事诉讼法为执行中案外人提供了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和申请再审几种救济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可以根据案外人异议的不同基础依据及执行法院的不同裁定内容,选择这四种法定救济途径:

  第一类是案外人具备原审第三人资格的,可以该身份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这里认为,关于如何正确判断案外人是否具备第三人的法定身份,应当遵循下列规则:第一步,应将相对于执行法律关系和原审诉讼法律关系之外的所有主张执行标的排除异议权和执行依据排除异议权的当事人均先行归类于案外人群体。第二步,在案外人群体内,再判别哪些主体与原审基础法律关系之间具有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利害关系,从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判别该案外人是否应当成为原审诉讼法律关系参加人。第三步,在案外人群体内甄别出具备第三人资格的案外人后,其余不具有第三人资格的案外人才是案外人异议之诉或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等法定救济途径中法律意义上的案外人,故不能将案外人与第三人的性质相混淆。

  第二类是由案外人充任被告,由申请执行人提起许可执行之诉。此类救济途径的适用前提是,当案外人直接针对执行标的异议和阻却执行的请求被执行法院裁定支持后,则此时案外人的权利在执行异议阶段即获得了保护,故不涉及案外人后续救济途径的选择问题。相反,此时应由申请执行人提起许可执行之诉进行救济,在该类许可执行之诉中案外人成为法定被告,其在许可执行之诉中享有的只是抗辩权。

  第三类是由案外人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救济途径。适用此种救济途径的案外人需要同时具备的法定条件包括:一是案外人异议被裁定驳回;二是案外人直接对执行标的阻却执行,或在阻却执行的同时主张执行标的权属或法律权益;三是案外人认为原审裁判主文结论没有错误,所以不针对原审裁判主张再审申请权;四是执行标的本身不是执行依据主文直接确定的交付客体。因为,如果该标的物是被原审裁判主文直接确定的给付物,则意味着原判决主文可能本身有错,故必须通过提起案外人再审的救济途径,来审查是否存在确权判项错误或给付判项错误,而不能选择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救济途径。

  第四类是由案外人提起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救济途径。这一救济途径的法定要件为:第一是案外人异议被裁定驳回,案外人取得了具有前置性程序处理的法律文书。第二是案外人既可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但主要是对执行依据存有异议。第三是执行标的物本身就是原裁判主文直接确定的执行标的。

  二、具体的救济途径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第十七条,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诉讼,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第十八条,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诉讼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诉讼程序审理。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成立的,根据案外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

  需要注意的是,在此类案件中,案外人最核心的理由是,之所以造成自己的权益无法实现,或自己对执行标的物的权属无法享有是因为原审裁判主文结论本身错误造成的,故必须撤销原审裁判主文,方能实现自己的权利主张。此后,当法院作出支持案外人再审申请的裁定后,原先否定案外人异议的执行裁定将法定地自动失效。也即,案外人再审之诉的审理中,并不审查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的内容,这份裁定无论是其论理部分或是其裁定主文内容均不对案外人再审的审理构成限制。因此,法院对原审判决进行再审的裁定主文中或是再审判决主文中均不需要涉及针对原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的处理结论。


文章来源: 北京专门处理执行异议律师

律师:蒋亚平 [北京朝阳区]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10710282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bjzdzxajls.com/art/view.asp?id=10494887986593 [复制链接]